(2017)闽01民终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静、陈资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静,陈资文,黄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静,女,汉族,1976年1月1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资文,男,汉族,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晶,男,汉族,1974年12月16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陈静、陈资文因与被上诉人黄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5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期间,发现上诉人陈静、陈资文未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陈静、陈资文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按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5525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卢晓媛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