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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周杨与杨庆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杨,杨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保1号申请执行人:周杨。被申请人:杨庆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6民初37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被申请人杨庆国工资110000元。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井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