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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申请执行张德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张德艳,范淑霞,王营业,段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127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负责人:冯学哲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德艳。被执行人范淑霞。被执行人王营业。被执行人段继荣。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申请执行张德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6)豫0724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