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02民初1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孙秀莲、朱本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莲,朱本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560号之一申请人:孙秀莲,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甲营,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朱本习,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孙秀莲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本习名下位于泰安市东岳大街××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进行查封,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并以保险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秀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本习名下位于泰安市东岳大街××号的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土地证号为第××号。查封价值54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