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尹洪青、郭淑珍与尹振军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洪青,郭淑珍,尹振军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521号原告:尹洪青,男,1938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原告:郭淑珍,女,194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尹振军,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原告尹洪青、郭淑珍与被告尹振军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尹洪青、郭淑珍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洪青、郭淑珍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洪青、郭淑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张双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