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伍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伍某某,刘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刑初29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性,家住江西省高安市。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4月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伍某某,男性,家住江西省高安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6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刘某某,男性,家住江西省高安市。2016年9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卢某某,男性,家住江西省高安市。2008年1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14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卢某某、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卢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2015年2月17日11时许,受害人陈某在永生酷家酒店门口遇到陈某2(另案处理),由于受害人陈某曾经欠陈某某的15000元钱,陈某2知道被告人陈某某一直在找陈某还钱,就立即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某某,告之其看到了陈某,陈某某就安排张某2(已判刑)去永生宾馆与陈某2汇合,随后陈某2和张某2把陈某带至高安火车站附近逼陈某打借条给陈某某,陈某不打借条,张某2就对陈某进行殴打,陈某被迫写了一张两万元的借条给陈某某。然后陈某2、张某2把陈某带至大城的一大米加工厂与被告人陈某某、黄某1(已判刑)汇合,陈某某质问陈某是否有钱还,陈某表示没有钱还,于是陈某某开着一辆白色的丰田睿智轿车带着陈某、陈某2、张某2、黄某1再次来到了高安火车站附近的马路上,张某2将陈某拉下车,陈某某就对陈某殴打,并逼迫陈某把自己身上的衣服脱掉,陈某被迫将衣服脱光,陈某某将陈某裤子上的皮带解下来对陈某抽打,陈某2、张某2、黄某1也对陈某拳打脚踢,随后张某2接过陈某某手里的皮带继续对陈某殴打,导致陈某身体多处受伤。陈某某等人在打的过程中问陈某可以到哪里借到钱,陈某说去石脑可以借到钱,于是陈某某、陈某2、张某2、黄某1带着陈某一起去石脑,并在瑞雪宾馆门口接了王某2一起去。王某2在车内打了陈某两个巴掌,结果在石脑还是没问到钱,回到高安后,陈某某等人吃完饭后,继续质问陈某哪里可以拿到钱?陈某说去伍桥的姑姑家借,随后陈某某、陈某2、张某2、黄某1等带着陈某一起去伍桥,路过陈某阿姨家时,陈某看见其家里有灯,就说先去他阿姨家里问下,陈某阿姨见陈某被人押着且受伤就叫家人报警。随后伍桥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将现场人员口头传唤至派出所,陈某某见状开车逃跑。经鉴定,陈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二)被告人伍某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2016年2月底,伍某某怀疑受害人彭某1调戏其老婆徐某1,就跟彭某1打电话,并吵了起来。途中因为伍某某老婆徐某1住院所以就将这件事暂时压下来了。3月10日早上,伍某某在高安市人民医院边上的马路上发现彭某1的轿车,伍某某就打电话给黄某3(在逃)叫黄某3开车带二把刀过来接他。后伍某某就叫黄某3开车去彭某1住的小区,在楼下看到彭某1的轿车,黄某3就将车停放在一个隐蔽的地方,在车上等受害人彭某1下来。过了二十分钟左右,彭某1下来了并坐在了车上,准备离开。伍某某就叫黄某3开车过去直接撞上彭某1的轿车,在赤土板路将彭某1的轿车逼停,伍某某拿之前准备好的刀先对着彭某1轿车的前挡风玻璃砍了一刀,黄某3也提起刀对着副驾驶室的玻璃砍去,之后彭某1就指着伍某某骂,伍某某就朝驾驶室门的玻璃砍去并将玻璃砍碎了,彭某1就弃车逃离。伍某某拔起刀紧跟着受害人彭某1后面追,大概追了二十米左右伍某某发现受害人彭某1跑到公安局边上去了,两人便逃离现场。经鉴定彭某1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540元。案发后,伍某某得到了彭某1的谅解。(三)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刘某某、伍某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2016年10月8日晚陈某某、卢某某、刘某某、伍某某、熊某1(上网追逃)、彭某5(上网追逃)等人在高安市锦鹰大酒店KTV唱歌,后离开时卢某某发现衣服不见了,生气拿起锦鹰国际大酒店的一个不锈钢围栏朝地上砸了一下,酒店保安陈某2便上前制止与卢某某发生口角,卢某某上前对陈某2进行殴打,后卢某某被彭某5等人拉上车。此时,陈某2跟着出来看到刘某某、熊某1又将大门口的围栏砸坏,陈某2又上前制止,陈某某生气一脚踹向陈某2腹部,后卢某某也从车上跑下来踹向陈某2并用拳头对陈某2进行殴打,后被蓝某拉上车。接着刘某某、熊某1、彭某5、陈某某、伍某某将陈某2打倒在地,并对其拳打脚踢,打完之后便开车离开。经鉴定陈某2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某、卢某某、刘某某、伍某某积极赔偿了受害人陈某2的损失,得到了陈某2的谅解。2016年10月27日,卢某某向高安市公安局上湖派出所投案自首。2016年11月4日,陈某某经卢某某规劝向高安市巡特警大队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伍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持凶器追逐他人,陈某某、卢某某、刘某某、伍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陈某某刑事责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卢某某、刘某某、伍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条规定,属累犯、自首和数罪并罚。被告人伍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被告人卢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属累犯、自首和立功。被告人刘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刘某某、伍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2015年2月17日11时许,受害人陈某在永生酷家酒店门口遇到陈某2(另案处理),由于受害人陈某曾经欠陈某某的15000元钱,陈某2知道被告人陈某某一直在找陈某还钱,就立即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某某,告之其看到了陈某,陈某某就安排张某2(已判刑)去永生宾馆与陈某2汇合,随后陈某2和张某2把陈某带至高安火车站附近逼陈某打借条给陈某某,陈某不打借条,张某2就对陈某进行殴打,陈某被迫写了一张两万元的借条给陈某某。然后陈某2、张某2把陈某带至大城的一大米加工厂与被告人陈某某、黄某1(已判刑)汇合,陈某某质问陈某是否有钱还,陈某表示没有钱还,于是陈某某开着一辆白色的丰田睿智轿车带着陈某、陈某2、张某2、黄某1再次来到了高安火车站附近的马路上,张某2将陈某拉下车,陈某某就对陈某殴打,并逼迫陈某把自己身上的衣服脱掉,陈某被迫将衣服脱光,陈某某将陈某裤子上的皮带解下来对陈某抽打,陈某2、张某2、黄某1也对陈某拳打脚踢,随后张某2接过陈某某手里的皮带继续对陈某殴打,导致陈某身体多处受伤。陈某某等人在打的过程中问陈某可以到哪里借到钱,陈某说去石脑可以借到钱,于是陈某某、陈某2、张某2、黄某1带着陈某一起去石脑,并在瑞雪宾馆门口接了王某2一起去。王某2在车内打了陈某两个巴掌,结果在石脑还是没问到钱,回到高安后,陈某某等人吃完饭后,继续质问陈某哪里可以拿到钱?陈某说去伍桥的姑姑家借,随后陈某某、陈某2、张某2、黄某1等带着陈某一起去伍桥,路过陈某阿姨家时,陈某看见其家里有灯,就说先去他阿姨家里问下,陈某阿姨见陈某被人押着且受伤就叫家人报警。随后伍桥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将现场人员口头传唤至派出所,陈某某见状开车逃跑。经鉴定,陈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供认了2014年10月,一个外号叫“铝合金”的人借了我15000元钱现金去赌博,过后一直没还,我找不到他人。2015年1月的一天中午,我朋友陈某2看到这人,就打电话给我说,我因在大城帮朋友家贴对联走不开,就打张某2电话,要他开车去接陈某2跟“铝合金”到大城来。过了一个多小时,张某2他们开了一辆白色宝马车过来了,张某2、陈某2便帮着一起将对联贴完,贴完对联后我就问“铝合金”什么时候还钱,“铝合金”说没钱还,于是我就带“铝合金”上了我的白色锐志车,车上还坐了张某2、黄某1,我把“铝合金”带到高安新区一个草垛的地方,到了那里我问“铝合金”还钱,“铝合金”说没有钱,我就对“铝合金”拳打脚踢,张某2和黄某1也对“铝合金”进行拳打脚踢。然后我解下“铝合金”身上的皮带,用皮带朝“铝合金”的身上和脚部抽。打完后“铝合金”说到他舅舅那去借钱,我们就开车到莲花小区“铝合金”的舅舅家,但在“铝合金”舅舅家没借到钱。然后“铝合金”又说到他姑姑家去借钱,于是我们又开车到“铝合金”姑姑家借钱,在他姑姑家没有借到钱,我们准备把“铝合金”带走,他姑姑不肯,叫了村里人围着我们,还报了警,没多久,你们公安机关就来人了,我看到就开车跑了,其他的人被公安机关抓了。(2)同案人张某2的供述,供认了2015年2月中午1点左右,我接到陈某某电话说陈某2会带欠他钱的陈某过来,叫我等陈某2。过了十分钟,陈某2乘车带陈某来了,我就上车和陈某2一起带陈某到南门陈家,我们吃了午饭后,我打电话叫来了一辆宝马车,我们把陈某带上了车,我问陈某拿钱。陈某说没有钱,我就提出把车开到火车站附近的马路上,我对陈某拳打脚踢,陈某还是讲没有钱。我们就开车到大城一米厂和陈某某会合。下午4时许,陈某某和我及陈某2、黄某1带着陈某,坐陈某某开的丰田锐志小车又来到火车站附近的马路上继续问陈某还钱。陈某还是说没有钱。陈某某气不过,从陈某身上解下皮带,用皮带抽陈某的背部十来下;我也拿皮带抽了陈某五、六下。黄某1用拳头打了陈某背部四、五下。被打后陈某讲去借钱来还。下午约五、六点,我们带陈某到石脑菜田找人借钱没有借到就回到了高安。陈某2回了家,我们又到莲花小区找陈某的一个舅舅借钱,没借到。我们就吃晚饭,约晚上七、八点钟王某2过来了和我、陈某某、黄某1一起到伍桥找陈某的姑姑借钱。没有借到,他姑姑报警,我们就被带到派出所,陈某某开车逃跑了。(3)同案人黄某1的供述,供认了我是跟着陈某某在街上混的,今天下午二点半,我和陈某某在新街一个工厂里,陈某某接到一个电话他朋友碰到了欠陈某某钱的陈某,并把陈某控制了,我们就往高安赶。后到了大城一个米厂,不久,张某2和陈某2就带着陈某到了米厂。陈某某、陈某2就问陈某什么时候还钱,陈某说没有钱还。张某2、陈某某就要陈某上了陈某某的车子,把他带到高安火车站后面的空地上然后就开始打陈某。陈某某和张某2把陈某带到一堆黄土后面并要陈某跪在地上,要陈某还钱,陈某说没有钱还。陈某某就用皮带打陈某,陈某先是趴在地上后又侧着躺在地上,上身被脱光了,下面也只穿了一条棉毛裤,陈某某用皮带打在陈某的背上、脚上、屁股上、脸上。后又将皮带交给张某2接着打。张某2用皮带打了几分钟后把皮带交给了陈某某。我用脚在陈某背上踢了几脚。陈某某又用皮带打陈某,用脚踢陈某背上、大腿上。张某2也踢陈某背上和屁股,这样前后总共持续了半小时。陈某说一个石脑的哥哥可能会借点钱给他。陈某某、张某2就停手并让陈某穿上衣服,开车带陈某去石脑要钱。经过瑞雪宾馆时王某2上了车,上车后王某2用手打了陈某两个巴掌。在石脑没有问到钱又回到高安,王某2下了车,后又送陈某2回南门家里。我们吃完饭后陈某又说到他伍桥姑姑家去。王某2打电话问陈某某有何打算,陈某某讲准备去伍桥拿钱。王某2就带了一个人和我们一起去了伍桥。(4)同案人王某2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了案发当天下午四时许,我接到陈某2的电话讲他捉到了陈某,要我到瑞雪宾馆门口等他。后我到瑞雪宾馆,陈某某开着车和陈某2还有两个崽俚押着陈某过来。我就上车和他们一起去石脑找陈某朋友借钱。我上车后就问陈某为什么欠我的钱不还,躲着不见,还不接电话,他没有做声,我就打了他两个耳光。在石脑蔡家呆了五、六分钟没有借到钱就回高安了。我在瑞雪宾馆下了车回家了。到晚上八点钟我打电话问陈某某问到钱没有,陈某某讲没问到,准备去伍桥他姑姑家拿钱。我就要陈某某带我一起去。我就和闵某1上了陈某某的车一起到伍桥去问钱后来陈某姑父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就把我们带到了派出所。(5)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因赌博借了陈某某15000元,借王某218000元,都输掉了。案发当天11点半钟在永生宾馆门口结帐被陈某2看到,陈某2就打电话给陈某某。不久一个姓张的胖子过来了他们两把我带到一辆小车上,开车去了南门陈家。他们吃完饭,姓张的胖子叫来一辆宝马车,把我带到火车站附近的马路上,姓张的胖子对我拳打脚踢,逼我打了一张两万元给陈某某的借条。逼我还钱,我说没有。陈某2和姓张的胖子他们就对我拳打脚踢。后把我带到大城的米厂找到陈某某。然后我和姓张的胖子、陈某2、还有一个叫什么聪的崽俚坐陈某某的车回高安城区,因陈某某没有问到我的钱,又把我带到火车站边的马路上去了。陈某某逼我把身上的衣服脱光,外面的裤子也脱光了,剩下一条秋裤站在那里,陈某某就把我裤上的皮带解下来,用皮带对我头部、背部等部位抽打,陈某2、姓张的胖子、叫什么聪的就对我拳打脚踢,后来姓张的胖子接了陈某某的皮带对我抽打。前后加起来有四十多分钟。我说我帮人家做事的东家是石脑菜田的,陈某2就打电话给王某2一起去问帐。在瑞雪宾馆接了王某2去石脑。王某2在车上朝我脸上打了两个巴掌。在石脑没有找到东家就回了高安。陈某2和王某2就下了车。晚上8点多,陈某某又问我哪里可以问到钱,我就说去伍桥我姑姑那里看有没有钱。然后,陈某某、姓张的胖子、聪崽,后来又叫上王某2一起到伍桥。路过我阿姨家门口时,我问她借钱时我晕倒了,我阿姨报警,派出所的人就来了。(6)证人胡某、吴某的证言,均证实案发当天晚上八点四十分左右,五个年轻人带着陈某到我们家里来借钱,说陈某欠了他们一共三万一千元钱,我们不借,他们就要把陈某带走,我们不让他们带走,就报了警。派出所的人就来了。(7)(2015)临鉴字第150号临床法医鉴定书,证实受害人陈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背部挫伤面积约占全身表面积7%,额面部约1%,双上臂约4%,左大腿背侧约2%,累计挫伤面积超过10%。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8)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上述事实。另有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被告人伍某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2016年2月底,伍某某怀疑受害人彭某1调戏其老婆徐某1,就跟彭某1打电话,并吵了起来。途中因为伍某某老婆徐某1住院所以就将这件事暂时压下来了。3月10日早上,伍某某在高安市人民医院边上的马路上发现彭某1的轿车,伍某某就打电话给黄某3(在逃)叫黄某3开车带二把刀过来接他。后伍某某就叫黄某3开车去彭某1住的小区,在楼下看到彭某1的轿车,黄某3就将车停放在一个隐蔽的地方,在车上等受害人彭某1下来。过了二十分钟左右,彭某1下来了并坐在了车上,准备离开。伍某某就叫黄某3开车过去直接撞上彭某1的轿车,在赤土板路将彭某1的轿车逼停,伍某某拿之前准备好的刀先对着彭某1轿车的前挡风玻璃砍了一刀,黄某3也提起刀对着副驾驶室的玻璃砍去,之后彭某1就指着伍某某骂,伍某某就朝驾驶室门的玻璃砍去并将玻璃砍碎了,彭某1就弃车逃离。伍某某拔起刀紧跟着受害人彭某1后面追,大概追了二十米左右伍某某发现受害人彭某1跑到公安局边上去了,两人便逃离现场。经鉴定彭某1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540元。案发后,伍某某得到了彭某1的谅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供认了2016年2月,我在玩我老婆手机时,无意中翻看我老婆与彭某1的聊天记录,感觉彭某1有调戏我老婆的意思。我就打彭某1电话,并吵了起来。途中因我老婆住院所以就把这事压下了。2016年3月中旬一天早上,我在人民医院边上的马路上发现彭某1的轿车,我就打电话给黄某3,叫他开一辆车并带二把刀过来接我。几分钟后,黄某3开着一辆现代轿车过来了,我就叫黄某3开车去彭某1家住的赤土板路边的小区,在楼下看到彭某1的轿车,我们就将车停在一个隐蔽的地方,在车上等彭某1下来。过了二十分钟左右,彭某1下来并坐上车准备离开,我就叫黄某3开车过去直接撞上彭某1的轿车,在赤土板路离高安市公安局300米左右的地方逼停彭某1的轿车,我坐在副驾驶位拿之前准备好的刀对着彭某1轿车前挡风玻璃砍了一刀,之后彭某1就指着我骂,我就下车拿着刀往驾驶室门的玻璃砍去并将玻璃砍碎了,彭某1就躲到后面一排位置上去并开门跑了,我拔起刀紧跟着彭某1后面追大概追了二十米左右我发现彭某1跑到公安局边上去了,黄某3叫我不要追,我就坐车离开了。黄某3看我下车拿刀砍彭某1的轿车,也拿起之前准备的刀对着副驾驶室的玻璃砍去,途中发现我在追彭某1,就开着我们的车过来接我了。之后我们将车开到了汽运城红梅瓷厂那边,在那聊了一会,黄某3就送我去了人民医院,我老婆还在住院。(2)受害人彭某1的陈述,陈述了2016年3月9日上午,一辆封了牌照的现代车中有人对我指手划脚,我见这样就坐在驾驶室骂他,然后这部车就朝我车头撞了一下,我也就开车撞了对方车子,撞了他的车后,我准备下车,我也就在骂人,对方也在骂我,在骂的过程中,对方有二个人下了车,提着柴刀过来朝我车的玻璃砍,把挡风玻璃和侧面玻璃砍烂了,我的左手食指及中指受伤,看到这样,我就赶紧下车走了,我老婆在车上报了警。(3)证人徐某1证言,证实了2016年3月的时候,彭某1加了我微信,有一次彭某1通过微信发信息给我说喜欢我想追我之类的话,后来伍某某在玩我的手机时看到了这些信息,就打电话给彭某1,问彭某1为什么发这样的信息给我,并吵了几句。事后我才知道伍某某后来和黄某3在医院看到彭某1就去砍了彭某1的车。(4)证人龙某证言,证实了2016年3月我们开车在梁开租车行隔壁配钥匙的地方被二个年轻人用刀砍了,我老公彭某1用手挡了下,手指被伤了,车子前挡风玻璃被砍烂。(5)辨认笔录、相片,证实了经龙某辨认,被告人伍某某系拿刀砍彭某1车的人之一。(6)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了赣C×××××现代车是于2016年3月8日是由我租车行租给敖辉和黄某3的,黄某3没有驾驶证,所以一直没租给他,但敖辉有小车驾照,所以租给了敖辉。后来还车时车子的前面保险杠及中网有损坏。(7)机动车行驶证、小车损坏照片,证实了小车为受害人彭某1所有及车辆被损坏的部位。(8)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高价涉案字[2016]3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损坏的车辆的损失为人民币7540元。(9)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伍某某赔偿了受害人彭某1的损失,受害人彭某1对被告人伍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三)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刘某某、伍某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2016年10月8日晚陈某某、卢某某、刘某某、伍某某、熊某1(上网追逃)、彭某5(上网追逃)等人在高安市锦鹰大酒店KTV唱歌,后离开时卢某某发现衣服不见了,生气拿起锦鹰国际大酒店的一个不锈钢围栏朝地上砸了一下,酒店保安陈某2便上前制止与卢某某发生口角,卢某某上前对陈某2进行殴打,后卢某某被彭某5等人拉上车。此时,陈某2跟着出来看到刘某某、熊某1又将大门口的围栏砸坏,陈某2又上前制止,陈某某生气一脚踹向陈某2腹部,后卢某某也从车上跑下来踹向陈某2并用拳头对陈某2进行殴打,后被蓝某拉上车。接着刘某某、熊某1、彭某5、陈某某、伍某某将陈某2打倒在地,并对其拳打脚踢,打完之后便开车离开。经鉴定陈某2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某、卢某某、刘某某、伍某某积极赔偿了受害人陈某2的损失,得到了陈某2的谅解。2016年10月27日,卢某某向高安市公安局上湖派出所投案自首。2016年11月4日,陈某某经卢某某规劝向高安市巡特警大队投案自首。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供认了2016年10月8日晚上,“米崽”与我和朋友刘某某、彭某5、陈某某、蓝某、熊某1、袁某1一起吃饭,吃完饭去锦鹰大酒店唱歌,伍某某和洪某也来了,洪某打了个招呼就走了,后来“米崽”和袁某1也走了到9日凌晨,因为我喝多了酒,准备离开,其他人就说要送我回去。在出锦鹰大酒店大门口时,我发现我衣服不见了,就叫其他人去包间找衣服,但不见了,我生气就拿起锦鹰大酒店大门口一个不锈钢围栏朝地上砸了一下,后面锦鹰大酒店的一个保安过来问,因为保安说话有骂人的意思,我就冲过去用拳头朝这个保安的头部和手臂位置打,蓝某、陈某某、彭某5、熊某1、刘某某、伍某某等人将我拉开,并叫这保安别说了,之后蓝某把我拉进车内,我就坐在副驾驶位,那个保安还在骂人,其他人叫保安别骂了,但那保安不听,陈某某、彭某5、熊某1、刘某某、伍某某等人听不下去了,也对那个保安拳打脚踢,我当时喝的迷迷糊糊的,具体怎么打的也记不大清楚了,打完后有一个人开车把我送回了家。(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供认了2016年10月8日晚上,“米崽”约我和朋友卢某某、蓝某、刘某某、彭某5、“花花”、袁某1、伍某某在一起吃饭,吃完饭去锦鹰大酒店唱歌,中途有几个人先走了。到9日凌晨,因为卢某某说喝多了酒要离开,我们其他人也就没有唱了说要送卢某某回去。在出锦鹰大酒店大门口时,卢某某说他衣服不见了,卢某某就说冷并生气就拿起锦鹰大酒店大门口一个不锈钢围栏朝地上砸了一下,砸完后锦鹰大酒店的一个保安过来说:“你这个糁头砸这个干什么?”卢某某听保安骂他,就要冲过去打保安,当时我们拦住了,我当时和保安说我朋友喝醉了,要他不要理,那个保安还对卢某某说:“看你这个样子还想打人呀?”卢某某就冲过去用拳头朝这个保安的脸部位置打了一拳,我们在场的人将卢某某劝开了,并把卢某某带到了车上准备走,那个保安还追出来骂人,说我们这些短命鬼还打人,反正好难听。卢某某又从车上冲下来和刘某某、“花花”等人对那个保安拳打脚踢,打完后我们准备走,那个保安还在骂,我就冲上去朝那保安腹部位置踢了一脚,把保安踢倒在地,我又上前朝那保安踢了几脚,我看到刘某某、“花花”、伍某某等人也围着保安拳打脚踢,就蓝某没动手,其他人都打了那保安,打完了,我们就坐车离开了。(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供认了2016年10月8日晚上,“米崽”约我和卢某某、蓝某、陈某某、彭某5、熊某1(外号“花花”)、袁某1、“多多”在一起吃饭,吃完饭后去锦鹰大酒店唱歌,中途袁某1、“米崽”先走了。到9日凌晨,因为卢某某说喝多了酒要回去,我们其他人也就没有唱了说要送卢某某回去。在出锦鹰大酒店大门口时,卢某某说他衣服不见了,我们没人理他,卢某某就拿起锦鹰大酒店大门口一个不锈钢围栏朝地上砸了一下,砸完后锦鹰大酒店的一个保安过来说:“你这个糁头砸这个干什么?”卢某某听保安骂他,就冲过去打了这个保安,我们在场的人将卢某某劝开了,我当时和保安说我朋友喝醉了,要他不要理,并把卢某某带到了车上准备走,那个保安还追出来骂人,说“有本事你们不要走。”我也生气拿起围栏砸了一下,那个保安还在骂,陈某某就冲上去朝那保安脑部踢了一脚,把保安踢倒在一辆电动车上,我、陈某某、彭某5、熊某1、“多多”也围着保安拳打脚踢,就蓝某没动手,打完了,我们就坐车离开了。(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供认了2016年10月8日晚上,“米崽”约我和卢某某、蓝某、陈某某、彭某5、“花花”、刘某某、袁某1、王鹏、洪某在一起吃饭,吃完饭后去锦鹰大酒店唱歌,中途袁某1、王鹏、“米崽”、洪某等人先走了,包箱里就只有我、蓝某、卢某某、彭某5、熊某1、陈某某、刘某某几个人在唱歌。到9日凌晨,因为卢某某说喝多了酒要回去,我们其他人也就没有唱了说要送卢某某回去。在出锦鹰大酒店大门口时,卢某某说他衣服不见了,我们当时没人理他,卢某某就拿起锦鹰大酒店大门口一个不锈钢围栏朝地上砸了一下,砸完后锦鹰大酒店的一个保安过来说:“你这个糁头砸这个干什么?”蓝某要保安别说了,然后保安还在说卢某某,我当时坐在刘某某车里,其他人都站在卢某某边上拦着怕他打那个保安,但那个保安一直在骂卢某某,卢某某就冲过去用拳头打了这个保安,我们在场的人将卢某某拉开了,我当时还听见他们和保安说我朋友喝醉了,要保安不要理他,那个保安还追出来骂人,彭某5要保安别骂了,那保安还对彭某5骂,彭某5就推了一下那保安胸部,保安就打了彭某5胸部一拳,陈某某就朝那保安胸部踢了一脚,把保安踢倒在一辆电动车上,我、刘某某、彭某5、“花花”、卢某某几个人冲上去对着保安拳打脚踢,就蓝某没动手,一直在劝架,打完了,我们就坐车离开了。(5)受害人陈某2陈述,陈述了2016年10月8日晚上,我值夜班,到9日早上,一个没穿上衣的年轻人不晓得什么原因将不锈钢管子随意摔烂了,我就跟这个年轻人说不要摔东西,那个人就跑过来,想用脚踢我,被他同伙拦开了,那人就骂我,后来有个穿白色上衣的人用脚踢我,也被他的同伙拉开了,那个没穿上衣的人又摔管子,我对他说请你不要打烂东西,到时老板会骂我的,那个没穿上衣的人跑过来对我拳打脚踢,我还了一下手,打了那人前胸一拳,后来他们六、七个人就涌过来,对我拳打脚踢,把我打倒在地,还用脚踢我,后来他们打累了就停了手走了。(6)证人蓝某证言,证实了2016年10月9日,我们七个人在锦鹰唱歌,唱完歌后,我们从锦鹰大门口出来,卢子因为没有找到自己的衣服,加上又喝了好多酒,所以就把锦鹰大酒店的车位围栏砸在地上,刚好被保安看到,保安就骂了卢子一句,卢子打了保安,我们就把卢子拖上了车,在锦鹰右边,陈某某、刘某某、“花花”和那个保安又发生口角,卢子从车上冲下去用脚踹保安,然后陈某某、刘某某、“花花”及另外二个人对保安拳打脚踢,陈某某一脚把保安踢倒在地,我当时拼命把卢子拉上车,陈某某五人把保安打后也上车离开了。(7)证人徐某2证言,证实了我是高安市锦鹰国际大酒店的行政总监。2016年10月9日凌晨,保安陈某2给我打电话说被7、8个混混打了,我赶过去就看到陈某2躺在地上不会动弹,随后救护车来了,我们就把陈某2送去医院救治了,陈某2右手骨折、胸部肋骨骨折。(8)证人卢某证言,证实了卢某某是我弟弟。2016年10月9日卢某某和陈某某等人打了锦鹰酒店的保安,去投案自首前和我说他劝了陈某某去投案自首,陈某某答应了会去投案自首的,但陈某某有些事还没处理好,要我过几天送陈某某去投案自首。所以后来我就带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9)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733号临床法医学鉴定书,证实了受害人陈某2的伤情为轻伤二级。(10)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卢某某与受害人陈某2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陈某2对被告人卢某某等六人的行为表示谅解。(11)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了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卢某某有立功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他人进行殴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伍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持凶器追逐他人,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伍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卢某某规劝同案人投案,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伍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伍某某与寻衅滋事的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伍某某、刘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伍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卢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二、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三、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四、被告人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莉人民陪审员 郑卫钢人民陪审员 敖四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姚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