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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45号原告申某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