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行终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依平、四川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依平,四川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行终8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依平,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王建琴,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系李依平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督院街**号。法定代表人尹力,省长。委托代理人肖中伟,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上诉人李依平因诉被上诉人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4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1月14日,李依平向省政府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省政府对华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华蓥市政府)超出省政府川府土(2013)557号《关于华蓥市2013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征收的面积,多征收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果子村4组(以下简称果子村4组)耕地9.3935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省政府收到李依平的《查处申请书》后,将其交四川省信访局处理。2015年1月29日,四川省信访局转送广安市人民政府调查核实。2月5日,广安市信访局又将李依平的信件转送华蓥市信访局调查核实。4月24日,华蓥市信访局通过网上信访系统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向李依平进行了回复。李依平认为省政府收到其查处申请既未作出答复,又未对华蓥市政府“批少占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属不履行法定职责,遂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省政府收到李依平《查处申请书》后,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关于“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和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的规定,按照《查处申请书》的性质、类型将其交信访部门处理,华蓥市信访局收到广安市信访局转送的《查处申请书》,经调查核实后,将处理结果通过四川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向李依平进行了回复。省政府对李依平信访反映事项及时进行了处理,依法履行了职责。李依平关于省政府收到其查处申请后未作出答复,也未对华蓥市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构成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依平的诉讼请求。李依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省政府川府土[2013]557号《关于华蓥市2013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的批复》仅批准征收果子村4组5.121亩耕地,但华蓥市政府实际征收了12.8355亩,存在“批少占多”的违法行为。李依平向省政府递交申请,要求对华蓥市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省政府始终未予查处,并且将李依平的举报作为信访事项处理,其情形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一审法院对省政府的违法行为不予纠正,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李依平上诉请求:(一)撤销(2015)成行初字第420号行政判决;(二)确认省政府不履行查处华蓥市政府违法多征收果子村4组耕地9.3935亩的行为违法;(三)责令省政府履行职责,对华蓥市政府多征收果子村4组9.3935亩耕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判令省政府责令华蓥市政府退还多征收的果子村4组9.3935亩的耕地,保障李依平的承包经营权;(五)诉讼费用由省政府承担。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非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面积,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李依平认为华蓥市政府存在“批少征多”的违法行为,但其既未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又未向华蓥市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是向省政府提出查处的请求,这实质上是请求省政府履行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层级监督职责。作为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关系形成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在上级人民政府不改变或者不撤销下级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一般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起诉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来维护合法权益。在存在更为有效便捷的救济方式的情况下,当事人坚持起诉上级人民政府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且易于形成诉累。因此,上级人民政府是否受理当事人的反映、是否启动层级监督程序、是否改变或者撤销下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等,不属司法监督的范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李依平的本案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420号行政判决二、驳回李依平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季书勤审判员 刘洪峰审判员 王代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