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平寇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平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3121号申请执行人:唐平寇,男。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人唐平寇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4行初67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8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公开西安市大麦市街原123号现52号房产市权证字2190249号、2190249-1号、2190249-2号房产全部信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陕0104行初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唐平寇2015年11月28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行政行为。2016年12月6日,本院传唤唐平寇和房管局委托代理人到庭。房管局向唐平寇送达了关于唐平寇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2017年3月21日,唐平寇向本院出具收条表示收到房管局诉讼费50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依据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4行初67号行政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刘文皓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