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永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永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779号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68575047R。法定代表人:刘启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玮、邓治辉,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邓永钢,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现住永安市。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永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邓永钢已缴清物业费及公摊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