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熊利中、熊蕾、庞细云与熊景水、熊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鄂1223执恢25号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熊利中、熊蕾、庞细云与熊景水、熊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熊景水、熊德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熊景水(男,崇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790503XXXX)、熊德明(男,崇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570623X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