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胡登岸与赵二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登岸,赵二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初29号原告胡登岸,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兰考。被告赵二东,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住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登岸诉被告赵二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登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艳云审判员 周景喜陪审员 陈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司书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