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1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胡登岸与赵二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登岸,赵二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初29号原告胡登岸,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兰考。被告赵二东,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住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登岸诉被告赵二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登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艳云审判员  周景喜陪审员  陈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司书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