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终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倪兴官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兴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终49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兴官,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保安,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2008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倪兴官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闽0105刑初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倪兴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讯问了原审被告人倪兴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倪兴官酒后至福州市马尾区东方名城大鞋城一区343号喜融融商城外,用附近工地捡来的一条钢筋,将该店靠东侧的一扇玻璃撬破,并由此钻入店内,窃取店内惠普笔记本电脑一部、高仿KIPLING双肩包一个、高仿巴宝莉围巾三条。经鉴定,涉案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812元。2017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在马尾区马江路1号将被告人倪兴官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查扣上述涉案款物。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倪兴官的供述、被害人林某陈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榕开价认[2017]5号关于电脑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榕马公鉴[2017]01号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倪兴官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8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倪兴官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量刑上,一、倪兴官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依法从重处罚;二、倪兴官当庭认罪,可以减少相应刑罚量。据此,原审判决:被告人倪兴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倪兴官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倪兴官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倪兴官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定案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倪兴官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笔记本电脑、双肩包、围巾等财物,其中笔记本电脑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8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倪兴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倪兴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量刑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作出的处刑意见并无不妥,因此倪兴官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樑审 判 员 傅立新审 判 员 高怀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颖书 记 员 郑超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