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鲁1322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邵泉与被告宋维利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泉,宋维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962号原告:邵泉,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宋维利,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泉诉被告宋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2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宋维利所有的价值2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海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文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