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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苏邦全、黄茂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邦全,黄茂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41号申请执行人苏邦全,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黄茂裙,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申请执行人苏邦全与被执行人黄茂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0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黄茂裙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也无其房产登记信息。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文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