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陈祥喜与刘建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喜,刘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377号原告:陈祥喜,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刘建,男,成年,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陈祥喜与被告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陈祥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祥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小 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