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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陈祥喜与刘建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喜,刘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377号原告:陈祥喜,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刘建,男,成年,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陈祥喜与被告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陈祥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祥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小 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