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彬、吴江林、刘俊、张强、王科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吴江林,刘俊,张强,王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3刑初35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彬,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0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6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江林,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2017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刘俊,男,1993年7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2012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强,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2008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王科,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2017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贡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彬、被告人吴江林、被告人刘俊、被告人张强、被告人王科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彬、被告人吴江林、被告人刘俊、被告人张强、被告人王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王彬与被告人吴江林、被告人王科携带开锁工具窜至自��市贡井区“××”公司大门外,被告人吴江林、被告人王科在附近负责望风,被告人王彬利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向鹰”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现该被盗三轮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2017年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王彬、被告人吴江林伙同被告人刘俊、被告人张强到自贡市贡井区“××××”小区地下车库内,被告人王彬与被告人吴江林一组,被告人刘俊与被告人张强一组分别在该小区地下车库内寻找盗窃目标。后被告人王彬利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刘某停放于该小区地下车库内的一辆“五羊-本田”牌WH150-3型二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王彬通过被告人刘俊联系买家,以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将被盗二轮摩托车出售。被告人刘俊将获得的赃款人民币34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交付被告人吴江林。被告人吴江林将赃款提现后,以��账和借款的名义留存人民币900元后,将剩余的人民币2500元交付被告人王彬。被告人王彬、被告人吴江林将所得赃款全部予以挥霍。被盗二轮摩托车尚未被追回。经自贡市贡井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向鹰”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8元,被盗“五羊-本田”牌WH150-3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24元。被告人王彬、被告人吴江林盗窃数额为人民币9532元,被告人刘俊、被告人张强盗窃数额为人民币5324元,被告人王科盗窃数额为人民币4208元。另查明,被告人王科到案后,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的方式将本案被告人王彬、被告人吴江林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汇东分院,公安机关在该处将被告人王彬、被告人吴江林抓获。被告人王彬、被告人吴江林、被告人刘俊、被告人张强、���告人王科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彬、被告人吴江林、被告人刘俊、被告人张强、被告人王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王科提出其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本案其他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彬、被告人吴江林、被告人刘俊、被告人张强、被告人王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彬、被告人刘俊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彬、被告人吴江林、被告人刘俊、被告人张强、被告人王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科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犯,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述事实且有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门禁系统抓拍照片、辨认现场照片、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电子证据检查记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说明、情况说明,钥匙十三把,现金人民币2900元,被盗车辆行驶证、合格证、付款清单,物流单,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王某某、王某、许某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刘某甲的陈述,被告人王彬、被告人吴江林、被告人刘俊、被告人张强、被告人王科的供述与辩解及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信息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彬、被告人吴江林、被告人刘俊、被告人张强、被告人王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各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均系一般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依法应当对被告人王彬、被告人吴江林、被告人刘俊、被告人张强、被告人王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王彬、被告人刘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彬、被告人吴江林、被告人刘俊、被告人张强、被告人王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科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其他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王彬、被告人吴江林、被告人刘俊、被告人张强、被告人王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王彬、被告人刘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王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二、被告人吴江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三、被告人刘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四、被告人张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五、被告人王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六、被告人王彬、被��人吴江林、被告人刘俊、被告人张强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被害人;七、犯罪工具钥匙13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柳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