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修长亮与于景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丽红,修长亮,于景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9号原告:康丽红,现住公主岭市。原告:修长亮,现住吉林省农安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雁,女,1971年6月21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于景峰,现住白城市。康丽红、修长亮与于景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该判决,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8民终字1458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原告康丽红、修长亮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丽红、修长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385元,减半收取计693元,由康丽红、修长亮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兴审 判 员 郭 昕人民陪审员 刘艳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