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02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修长亮与于景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丽红,修长亮,于景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9号原告:康丽红,现住公主岭市。原告:修长亮,现住吉林省农安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雁,女,1971年6月21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于景峰,现住白城市。康丽红、修长亮与于景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该判决,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8民终字1458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原告康丽红、修长亮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丽红、修长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385元,减半收取计693元,由康丽红、修长亮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兴审 判 员  郭 昕人民陪审员  刘艳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