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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殷执字第4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程安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健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安平,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445-6号申请执行人程安平,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王健,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申请执行人程安平与被执行人王健合伙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特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健名下住房公积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陈捷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