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执8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华雄、林志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华雄,林志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8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华雄,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林志栋,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华雄与被执行人林志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林志栋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已履行45000元,尚欠25000元未履行。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除被执行人林志栋名下位于丰泽区安吉路滨海华庭21号楼二单元2204房产(已被本院预查封)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将被执行人林志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公布。申请执行人马华雄于2016年4月7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智平执行员 陈龙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荣灿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