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3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丽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赵丽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701号原告: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蓬安县相如镇。被告:赵丽仙,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丽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碧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