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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萍与宋海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宋海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396号原告:王萍,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守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娟,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海波,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王萍与宋海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王萍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萍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梁 猛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武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