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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校平、沈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校平,沈江,李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1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校平,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江,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婉平,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王校平因与被上诉人沈江、李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8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校平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校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871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瞿 静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舒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