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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8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灵与丁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灵,丁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822号之一原告:张灵,女,被告:丁蕊,女,原告张灵与被告丁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灵撤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00元,由原告张灵负担。审判员  胡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宛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