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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2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无锡正泰电气有限公司与无锡南方智能物流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正泰电气有限公司,无锡南方智能物流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2590号之一原告:无锡正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学前东路宁海段118号华东商贸城11-1号。法定代表人:胡小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舟,江苏周国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南方智能物流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北区。法定代表人:周南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正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南方智��物流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正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正泰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正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0元,由无锡正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汤勇虎书 记 员  丁燕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