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元泰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泰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249号原告:元泰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朱诵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美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元泰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4月1日以其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泰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2元,由原告元泰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贵宁审 判 员 尹忠烈审 判 员 康思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谭学文书 记 员 彭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