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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31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亚者与绿春县富春矿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绿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绿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者,绿春县富春矿业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31民初68号原告:李亚者,男,哈尼族,1958年4月16日生,住绿春县。被告:绿春县富春矿业公司。住址:绿春县二号桥粮管所。原告李亚者与被告绿春县富春矿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姚力新审判员  周贵生审判员  李明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绍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