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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力强诉钱银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力强,钱银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9号申请执行人:李力强被执行人:钱银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力强申请执行钱银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派遣执法人员对其住所区域进行调查后,查明均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李德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之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