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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恢复执行黄志国、帕拉提、热依汗、居马西、古丽孜那提、阿汗、古丽再、高风利、汪艳、泰来提、马依兰、巴塔别克、赛狄、晁庆龙、晁庆福、腊文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志国,帕拉提,热依汗,居马西,古丽孜那提,阿汗,古丽再,高风利,汪艳,泰来提,马依兰,巴塔别克,赛狄,晁庆龙,晁庆福,腊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20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乌苏市塔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军,理事长。被执行人:黄志国,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四棵树镇查干布勒格村***号。联系电话:1323975****。被执行人:帕拉提,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乌苏市四棵树镇查干布勒格村**号。联系电话:1502629****。被执行人:热依汗,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乌苏市四棵树镇查干布勒格村45。联系电话:1502629****。被执行人:居马西,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乌苏市四棵树镇查干布勒格村**号。联系电话:1520992****。被执行人:古丽孜那提,女,1971年8月6日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乌苏市四棵树镇查干布勒格村**号。被执行人:阿汗,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乌苏市四棵树镇查干布勒格村**号。联系电话:1357915****。被执行人:古丽再,女,1976年8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乌苏市四棵树镇查干布勒格村**号。被执行人:高风利,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四棵树镇查干布勒格村***号。联系电话:1309508****。被执行人:汪艳,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四棵树镇查干布勒格村***号。被执行人:泰来提,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乌苏市四棵树镇查干布勒格村***号。联系电话:1389954****。被执行人:马依兰,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乌苏市四棵树镇查干布勒格村***号。被执行人:巴塔别克,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乌苏市四棵树镇查干布勒格村**号。联系电话:1870307****。被执行人:赛狄,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乌苏市四棵树镇查干布勒格村**号。联系电话:1870307****。被执行人:晁庆龙,男,1975年2月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乌苏市四棵树镇查干布勒格村***号。联系电话:1357917****。被执行人:晁庆福,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乌苏市四棵树镇查干布勒格村***号。联系电话:1820992****。被执行人:腊文珍,男,1975年2月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乌苏市四棵树镇查干布勒格村***号。联系电话:132390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黄志国、帕拉提、热依汗、居马西、古丽孜那提、阿汗、古丽再、高风利、汪艳、泰来提、马依兰、巴塔别克、赛狄、晁庆龙、晁庆福、腊文珍借款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执行人黄志国、帕拉提、热依汗、居马西、古丽孜那提、阿汗、古丽再、高风利、汪艳、泰来提、马依兰、巴塔别克、赛狄、晁庆龙、晁庆福、腊文珍案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黄志国、帕拉提、热依汗、居马西、古丽孜那提、阿汗、古丽再、高风利、汪艳、泰来提、马依兰、巴塔别克、赛狄、晁庆龙、晁庆福、腊文珍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乌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红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