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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向东与被执行人侯翠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向东,侯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994号申请执行人:万向东,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侯翠平,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万向东与侯翠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侯翠平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侯翠平的收入12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兴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