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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洁与被告祝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洁,祝大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106号原告:王文洁,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超华,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祝大明,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原告王文洁与被告祝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祝大明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通知被告祝大明到庭应诉。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祝大明的准确地址,并告知原告在不能提供被告祝大明准确地址的情况下,应提供被告祝大明下落不明的证据,并向本院缴纳公告费,但原告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上述资料和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被告祝大明现住地址不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祝大明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祝大明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洁的起诉。审判员  蒋翠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潘文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