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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北隆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聂宏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隆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聂宏远,杨运涛,杨莉莉,王宝峰,张杰,胡均虎,邢台驰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邢台盛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邢台麒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隆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威县工业区东部东二环路西侧,机构代码:55447695-9。被执行人聂宏远,男,汉族,1975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杨运涛,男,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杨莉莉,女,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宝峰,男,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威县。被执行人张杰,女,汉族,1988年3月2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胡均虎,男,汉族,1980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被执行人邢台驰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路699号,机构代码:77276875-7。被执行人邢台盛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北路544号,机构代码:67320769-8。被执行人邢台麒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白塔村南,机构代码:56322733-X。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03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邢台驰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隆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带偿款1962028.74元及利息。二、上述款项中邢台驰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力清偿的部分,由被告聂宏远、杨运涛、杨莉莉、王宝峰、张杰、胡均虎、邢台盛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邢台麒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原告河北隆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平均分担。)。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03执12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杨硕欣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