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代利与戴英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利,戴英虎,合江县人民政府房征收办公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862号原告:代利(曾用名戴利),女,生于1987年9月1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李,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代理。被告:戴英虎(曾用名戴英华),男,生于1965年12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正蓉,女,生于1967年12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系被告戴英虎之妻,特别代理。被告:合江县人民政府房征收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成均,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琴,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原告代利与被告戴英虎、合江县人民政府房征收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代利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代利负担。审判员 赵益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龚启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