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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林芝、许兰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芝,许兰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王林芝被执行人许兰庭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林芝与被执行人许兰庭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85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853号裁决书由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万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云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