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5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秀芹与仇淳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芹,仇淳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5049号原告:张秀芹,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刚,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淳淳,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文,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宇,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秀芹与被告仇淳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张秀芹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芹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芹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张秀芹负担。审 判 长 陈二洪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