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先华、周其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先华,周其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先华,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其风,女,194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上诉人杨先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2民初6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先华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郑州市××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法律规定,荥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或者现居住地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系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市辖区,故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翁博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