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林雪梅、朱春霞等与李柏大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梅,朱春霞,朱星豪,李柏大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531号原告:林雪梅,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朱春霞,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朱星豪,男,199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柏大(曾用名李栢大),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雪梅、朱春霞、朱星豪与被告李柏大(曾用名李栢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林雪梅、朱春霞、朱星豪��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申请缓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雪梅、朱春霞、朱星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思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