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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桂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桂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719号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镇芙蓉花园C区17栋12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唐拾华,职务: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桂群,成年人,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桂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