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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某1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2刑初5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男,1966年7月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6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牙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振东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淑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1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富先达125型二轮摩托车,沿牙克石市博克图镇巴林中央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巴林杏林森药店门前时,将前方同向骑行人力三轮车的李某2撞到,致李某2、李某1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1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齐齐哈尔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1血液乙醇含量为124.46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赔偿被害人李某222000元,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回执,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尿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诊断书,说明,被盗抢机动车查询,驾驶证查询,在逃人员信息查询,乙醇检验报告书,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人刘某、兰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周 振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澈力木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