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7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118号民判.doc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万汗巴开,郑怀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27民初118号原告:库万汗巴开,女,维吾尔族,籍贯新疆和静县,农民,住新疆和静县。翻译:玉素甫,系和静县政府退休翻译。被告:郑怀廷,男,汉族,籍贯四川省苍溪县,无固定职业,暂住新疆和静县。原告库万汗巴开诉被告郑怀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库万汗巴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怀廷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库万汗巴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02.39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9日,原告乘坐其女儿驾驶的×××号两轮电动车行驶至和静县疾控中心丁字路口时,被告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车后乘坐其妻子带着两把铁锹一把十字镐占道对向行驶,原告乘坐的两轮电动车让道但被的工具将原告刮到。原告受伤后送入和静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经诊断为��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头部软组织挫伤。和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无法查清事故原因,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原告认为被告无照驾驶无号牌电动车,车上又横着工具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郑怀廷书面答辩称:艾尔尼沙买哈木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被损失。2016年10月19日被告与艾尔尼沙买哈木发生交通事故,完全系艾尔尼沙买哈木超速行驶造成的,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应由艾尔尼沙买哈木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已73岁高龄,却搭乘艾尔尼沙买哈木的电动自行车在有效路面完仅1.5米且年久失修、损坏严重的路面上快速行驶,而没有下车步行通过,原告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原告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被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依法只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9日14时许,艾尔尼沙买哈木驾驶新电×××号二轮电动自行车搭乘原告库万汗巴开行驶至和静县疾控中心路段时与被告郑怀廷驾驶的无号牌搭乘其妻子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乘坐人库万汗巴开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及时报警,而是将双方肇事车辆移开事发位置,被告报警后,交警迅速到达事发现场,由于双方均将车辆移位,交警在勘查完现场后,于2016年11月1日向双方下达交通事故证明,并注明:因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当事人郑怀迁、艾尔尼沙买哈木询问笔录等证据无法查证导致交通事故成因且双方当时将交事故现场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原告受伤当日入住和静县人民医院10天,经诊断为:腰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头部软组织挫伤。医嘱建议:门诊随访,定期复查,持续平卧硬床板壹月及腰围固定肢体功能锻炼,全休壹月,住院期间陪护壹人。支出医疗费及复查费合计5367.19元。本院认为,公民因侵权行为受到侵害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告主张的医疗费5112.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120元×10天),护理费1690元(169元×10天),合计元8002.3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发生电动车碰撞的路面严重破损且有效宽度仅为1.5米,双方驾驶车辆通过时应主动减速避让,且被告驾驶的电动车未登记上牌,依照《新疆电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告系违规上路行驶。双方互不减速避��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且被告系违规上路行驶,故由被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艾尔尼沙买哈木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已当庭放弃追究艾尔尼沙买哈木赔偿责任。故由被告承担60%的责任,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4801.43元(8002.39元×60%)。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怀廷向原告库万汗巴开赔偿各项损失4801.43元。二、驳回原告库万汗巴开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怀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中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桑加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