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宏伟与侯武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伟,侯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290号申请人赵宏伟。被执行人侯武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陕0326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清偿申请人摩托车款800元。现申请人申请执行该案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民事调解书自觉履行,申请人已将案款领取完毕并承担了执行费,本案已执行清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