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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宏伟与侯武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伟,侯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290号申请人赵宏伟。被执行人侯武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陕0326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清偿申请人摩托车款800元。现申请人申请执行该案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民事调解书自觉履行,申请人已将案款领取完毕并承担了执行费,本案已执行清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