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执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关关、李永超保险诈骗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杨关关,李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206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告人:杨关关。被执行人:李永超。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的被执行人杨关关、李永超犯保险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2013)虎刑二初字第01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关关、李永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苏州市虎丘区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0月9日移交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6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杨关关、李永超的身份信息向各商业银行查询存款情况,未发现有存款信息。在车辆管理所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现在名下有车辆登记记录。在高新区房产登记部门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遂将被执行人杨关关、李永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再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虎刑二初字第0143号刑事判决书未履行的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新阶执行员 张 弛执行员 孙榕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秋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