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舒俊平、杨连秀与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世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俊平,杨连秀,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世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3民初20号原告:舒俊平,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满族,唐山市财政局干部,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杨连秀,女,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工人医院医师,住唐山市路北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福明,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华道32号。法定代表人:李金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建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小乐,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世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光明北路文源里凤凰世嘉商业2楼。法定代表人:刘庆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静,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舒俊平、杨连秀与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世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俊平、杨连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限期修复唐山市路北区凤凰世嘉501楼1门602号房屋屋顶防水坏损处并经防水测试合格;2、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8000元(最终数额以司法鉴定为准);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凤凰世嘉501楼1门602号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为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被告唐山世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2016年8月7日夜里大雨,该房屋漏入大量雨水并殃及楼下住户,以致二原告屋内吊顶、家具、壁纸等被浸泡,给二原告以及楼下住户造成巨大损失。二原告聘请专业人员到现场查看,认定其原因为屋顶雨水管堵塞,排水不畅,雨水漫过房顶屋沿,而屋沿防水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泡沫保温层与实体墙缝隙裸露在外,雨水顺缝隙流入室内。二原告认为,造成损失的原因是房屋质量问题以及物业管理不善,为此,二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要求一同复查原因并赔付损失,但二被告拒不配合,特别是二被告拒绝修复屋顶防水坏损处,造成日后屋内又多次进水,至今无法入住,故二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二原告房屋漏水完全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与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关,不应对此承担责任。二原告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在原有的露天房顶上搭建彩钢屋顶,私自将原来屋顶瓦片拆除,在拆改施工过程中,瓦片和自身施工的杂物落入排水沟,损坏防水层,施工时施工人员在屋面踩踏,搬运施工材料,破坏了保温层。涉案房屋漏水部位,原设计为露天阳台并安有木质装饰架,阳台地面向东侧空调机找坡,有过水洞与之相连,阳台地面高于空调机位地面。二原告私自改变原有设计,搭建彩钢屋面,堵塞过水洞,导致阳台无排水路径。涉案房屋整栋楼的排水沟环楼四周联通布置,有11道排水管,满足排水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退一步讲,如果屋顶质量不合格,那么不会仅二原告一家房屋漏水,其他顶楼业主房屋也一定会漏水,不可能仅二原告的屋顶质量不合格,其他业主的屋顶质量合格。如果按二原告所说,二原告屋内被水漫灌,则涉案房屋根本不可能通过验收,其他顶楼业主也会与二原告一样。但截至目前,仅有二原告一家漏水,水是通过二原告私自搭建的彩钢屋顶边缘进去的。被告唐山世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二原告所诉房屋的物业管理非被告唐山世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损失与被告唐山世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关,属主体错误,请依法驳回对被告唐山世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7日,二原告与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原告购买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唐山市路北区凤凰世嘉501楼1门602号商品房一套,总价款1516731元,并约定“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合同签订后,二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2年9月19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机构)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论为“质量合格,观感一般”。同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中防水系统保修期限为5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12年10月,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房屋,二原告一直未入住,在装修过程中存在拆改行为。2016年5月21日,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唐山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凤凰世嘉501楼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物业管理。2016年8月7日0时至8时,唐山市全区出现强降水天气,其中市区降雨量达到暴雨级别。雨水漏入上述房屋,致使阳台吊顶及屋内木门、壁纸等物品造浸泡。2017年2月6日,秦皇岛衡泰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秦衡泰价评字(2017)T00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房屋漏水浸泡装修项目的价格为8376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气象证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价格评估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严格遵守,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二原告与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确认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涉案房屋经验收质量虽合格,但一场暴雨便使二原告的房屋漏水并遭受损失,据此可认定该房屋存有一定的质量瑕疵,且未超过质保期,故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依约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赔偿损失。二原告在装修过程中存在拆改行为,因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该行为系破坏涉案房屋防水系统的直接原因,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被告唐山世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非涉案房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诉请,理据充足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修复唐山市路北区凤凰世嘉501楼1门602号房屋屋顶防水坏损处并经防水测试合格;二、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舒俊平、杨连秀经济损失83760元;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贺人民陪审员 韩永生人民陪审员 郑宗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付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