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李传青、刘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传青,刘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传青,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刘娥,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新路志诚丽柏酒店员工。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李传青、刘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传青拥有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马乎沱村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1100112011-13-27-12008~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传青拥有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马乎沱村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1100112011-13-27-12008~1),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柳佳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