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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朱伟申请执行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韦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伟,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韦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687号申请执行人朱伟。被执行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远阜。被执行人韦洪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朱伟申请执行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韦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韦洪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兴元路XX号沿滩顺隆.新天地项目XX栋XXX积83.40平方米,合同备案号:XXXXXXXXX,现备案在林吉忠、周宏武名下)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华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