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4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漆巧秀与宜丰县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巧秀,宜丰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924行初7号原告漆巧秀,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告宜丰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宜丰县新昌西大道37号,组织机构代码:01474873-0。法定代表人冷建国,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漆巧秀诉被告宜丰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本院尚未送达被告宜丰县房产管理局诉状等材料,原告漆巧秀以被告宜丰县房地产管理局同意办理房屋过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漆巧秀向法院起诉是因为被告不履行办理房屋过户,现被告已同意办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巧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曾 敏审判员 卢文平审判员 范建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邹芳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