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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9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9766江苏永坤毛纺有限公司与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永坤毛纺有限公司,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766号原告:江苏永坤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时代广场1幢402室。法定代表人:杨中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利,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侨润办事处黄河东路。法定代表人:臧红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被告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坤毛纺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永坤毛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9元,由原告江苏永坤毛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建峰人民陪审员  陈珊君人民陪审员  蔡汝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贝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