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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4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小平与刘品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平,刘品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4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平,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刘品交,男,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朱湖南省这祖师石峰区申请执行人张小平与被执行人刘品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湘020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0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罗拥军审 判 员  陈 利代理审判员  唐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吕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