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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忠军诉孙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军,孙丽英,杨忠军,孙丽英,杨忠军,孙丽英,杨忠军,孙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233号原告:杨忠军,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孙丽英,女,住吉林省舒兰市。杨忠军与孙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杨忠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杨忠军负担。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