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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行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莫乾文诉重庆市梁平县国土资源局、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乾文,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政府,重庆市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梁平县曲水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终22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莫乾文,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曲水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蒲继承,县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圣全,局长。委托代理人钱龙文,重庆市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雪峰,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梁平县曲水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宁春,镇长。莫乾文因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行初19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经审理,莫乾文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判决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政府、重庆市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梁平县曲水镇人民政府对其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林地及房屋履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职责以及确认上述行政机关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行政程序违法。莫乾文的诉讼请求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在两个不同建设工程的两次征地行为中实施的不同行政行为,其诉讼请求不明确。经一审法院释明后,莫乾文仍未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明确,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莫乾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佳佳审判员  吴永铭审判员  许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谭 颖 来源:百度“”